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等相关企业和个人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