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车流量较大路段应当设立公交专用车道。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推广使用公共自行车,引导公众低碳出行。

设区的市、县(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市内地面道路,应当留有充足的人行、自行车专用路面。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加装、改装清洁能源或者电力驱动装置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汽车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

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和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和建设电动交通运输工具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