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约潜力及重大生产力布局等因素,将能源和煤炭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重点单位,将建设用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能源和煤炭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依据指标要求,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能源和煤炭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