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第九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