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阻断防汛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