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管理责任人、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