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