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淮剧创作生产,对获得国家级奖项(项目)和参加国家级重要活动的淮剧原创剧目,给予重点扶持。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