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对象受本条例保护:

(一)淮剧的代表性剧目、唱腔音乐、传统表演艺术、剧本曲谱等;

(二)与淮剧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等;

(三)与淮剧相关的乐器、服装、道具、舞台、脸谱等制作和使用技艺;

(四)与淮剧相关的传统习俗;

(五)与淮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