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淮剧保护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淮剧保护、管理、研究、传承、创作、表演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