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淮剧保护条例/第三章 人才培养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淮剧保护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淮剧保护、管理、研究、传承、创作、表演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