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非机动车公共和专用停放场所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红线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桥下空间等道路红线以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是指在公共区域统一施划、为公众提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非机动车专用停放场所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