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已修改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1年9月29日
施行日期
2021年9月29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优化清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制定清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应当包括岸线、河段、区域和产业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并向社会公开。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建立生态流量监控平台,实现对流域内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的实时监控。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清江流域生态流量。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物种、转基因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原有物种进行增殖放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