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围网、围栏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在湖泊水域养殖珍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在湖泊水域投肥(粪)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污染水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