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六条已修改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