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对湖泊水环境质量不能满足水功能区要求的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