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章 湖泊水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拟订湖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逐级分解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