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拟订湖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逐级分解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