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