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章 湖泊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湖泊的最低水位线,设置最低水位线标志。湖泊水位接近最低水位线的,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