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