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章 湖泊保护规划与保护范围第十八条已修改实行湖泊普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湖泊状况普查,建立包括名称、位置、面(容)积、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档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