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实行湖泊普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湖泊状况普查,建立包括名称、位置、面(容)积、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档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