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抗旱条例
有效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9月29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抗旱工作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调度的水量、时间、路线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实行统一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