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