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对红十字会在接受、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向民政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