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五章 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红十字标志具体使用范围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