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五章 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教育部门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与地方红十字会共同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学校红十字会,发展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开展体现红十字精神的教育和实践活动。学校应当将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应急救护知识纳入相关课程,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等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