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由管委会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