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在转运站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