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