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区域,家庭和个人的厨余垃圾通过沤肥等方式就近就地处理利用。年例等产生厨余垃圾较多的重大节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转运厨余垃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