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