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