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华侨权益第七条已修改华侨的身份需要界定和确认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