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华侨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并依法公开,督促有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政策,为华侨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