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华侨权益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华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华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华侨,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