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华侨个人、华侨投资企业和华侨社会团体依法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华侨境外捐赠物资用于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