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侨汇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没收。

华侨、华侨投资企业和华侨社会团体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华侨对依法继承或者接受的遗产、遗赠及赠与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