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支持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培育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运用市场化模式处理秸秆。鼓励秸秆打捆或者青贮(黄贮)进入养殖场、养殖户。弃用秸秆应当就地还田。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