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示范引领、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