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其参加消防安全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