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内容进行查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