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每年六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