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符合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条件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