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