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二条已修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三)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五)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六)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