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

(三)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六)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