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委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决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自己名义设立专用账户,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应当每年定期分配到业主个人账户;业主委员会、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增值收益和分配情况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