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住宅物业已交付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是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约定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收费标准。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