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人应当保存下列资料并建立档案: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消防、水泵、体育设施、有限空间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资料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资料;

(五)水箱清洗记录以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

(六)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七)业主名册;

(八)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九)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