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建立项目负责人到居民委员会报到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五日内到居民委员会报到,在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