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三分之二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损害业主权益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