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