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实行报检、检验、监管机构职能分离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由中介机构代理报检,检验机构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独立检验,面向社会有偿服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监管行政职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